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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解除必须本人去吗

时间:2024.11.07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10人
律师解析:
关于诉讼保全的终止操作,并不强制要求必须由申请方当事人亲身赴现场完成。
在大多数场合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亲手处理此事或者是委派代理人代为执行。
若需要亲自办理,则需要携带相应的认证文件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资料。
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的话,受托人务必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证书,并且还须出示能够证实自身代理身份及其权限的有力证据
然而,无论是选择何种方式,结束诉讼保全都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比如被申请人已成功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物;
申请人自愿撤销相关申请等。
另外,法院将对解除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终止保全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
总而言之,是否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这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关键在于遵守法定程序并提供充足且合法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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