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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必须是保全申请人吗

时间:2024.11.01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163人
律师解析:
解除保全申请者并不必然为原本所提出保全之申请人。
在某些特定情境中,倘若被保全之人能够证实保全裁定确有不当之处,抑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亦可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请求。
例如,若被保全之人能够提供充足且有效的担保,或者保全措施已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应有的侵害等情况,均可作为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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