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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怎么判

时间:2024.11.02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如经仔细核实确认原告确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申请。
所谓诉讼主体资格,即是指当事人是否具有以自身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并因此受到法院裁判约束的法律能力。
倘若原告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则表明其可能并非与当前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或是未能满足法律所规定的适格主体要求。
举例来说,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非合同当事人却试图主张合同权益;
又或者在侵权纠纷案件中,非受害方却提出诉讼请求。
当法院在立案审查环节或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问题时,便会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在此情况下,由于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原告的诉求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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