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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能申请几次

时间:2024.11.02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诉前保全制度通常仅允许当事人进行一次申请。
诉前保全乃是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为规避对方可能出现的不当财产转移等风险,切实维护未来判决得以顺利履行而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
然而,若面临诸如新发现财产线索或原有保全措施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利益这等特定状况,需经过法院严格审查并获准之后,当事人才有可能再度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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