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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四个条件具备其中三个条件吗

时间:2024.11.02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35人
律师解析:
唯有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时,方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仅满足其中三项,则往往无法实现诉求主张。
执行异议之诉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有:
首先,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其次,需存在明确的排除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请求,且此等诉讼请求应与原判决或裁定无直接关联性;
再次,须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必须尚未完全结束。
以上各项条件皆为必要条件,缺少任何一项均可能导致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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