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收到
传票便不允许召开庭审活动乃常规定律,这既是对法律精神的遵循,也是为了
保证审判程序得以有序运行。
在开庭之前,法院是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将传票送达到每一位
当事人手中,以便他们能够准确地了解到开庭的具体日期、时间以及地点等关键信息,从而切实维护好自身的
诉讼权益。
若当事人未能如期收到传票,而法院却擅自启动了
庭审程序,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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