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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怎么解除

时间:2024.10.28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诉讼前实施的财产保全,其解除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为,申请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依法向该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的,此时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其次,如被申请人能够通过提交担保等方式,充分证明其清偿债务能力,则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最后,若申请人自愿放弃对某项标的物的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亦可依法裁定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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