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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要和公司承担债务吗

时间:2024.10.2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95人
律师解析:
尚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需要与公司共同承受债务之重责。
假设公司的资产数额无法完全支付所欠之债务,而且股东未能依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积极地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此等未能及时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自未缴纳出资金额及其法定孳息的总额之内,为公司无力偿还之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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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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