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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能否转让

时间:2024.10.1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08人
律师解析:
经过赋予强制执行能力的公证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从法理层面上来说,公证债权的转让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是完全准许的,然而,在实践操作时需严格遵守特定的流程以及相关规定。
受让人成功接手该项债权之后,他们便有权利根据公证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保证已经充分知会了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以此来维护各方面的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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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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