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司法制度体系内,针对
刑事诉讼中的某些情形,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法院可根据其特定条件对被告判处
监外执行。
而在此过程中,需历经严谨的审核及评价程序。
首先,将会对
犯罪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独立生活所需的各项能力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评定与估量。
其次,合成考量并合理把握案件的具体特征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威胁程度等多种因素来做出最终决定。
若确实满足监外执行之条件要求,法院将依法裁定对犯罪人员行监外执行之判决。
在
判决生效之后,相关执行机构将负责对犯罪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并按期向有关部门汇报犯罪人员的动态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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