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借款人未能如约偿还借款,作为提供
担保之保
证人,则常常需负担起相应的
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担保协议所明确的条款,确保
债务清偿得以完成的重任就落到了保证人身上。
然而,在确保自身已尽责之后,保证人有权对未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进行追索。
面对这样的状况,保证人应当迅速与借款人以及
债权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
倘若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其担保责任,那么保证人务必留心保存好相关的
证据和凭据,以备日后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之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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