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破产申请人涵盖了
债务人、
债权人及依法承担
清算职责之人。
在法律层面上,债务人享有启动
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之权力;
若债务人
无力偿还逾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交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外,若
企业法人业已宣布解散且尚未完成清算工作,或者清算过程中发现其资产无法足额偿还负债,则依法负责清算事务之人应向人民法院
递交破产清算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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