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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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不属于监外执行的范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所处的暂时性自由措施。具体来说,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合适的担保人之后,他们便可以在案件正式审理的阶段暂时地脱离羁押状态,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仍然需要接受相关司法机构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在法律层面上,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监外执行,这两种措施的适用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在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采用的司法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涉案人员能够按时出庭受审;相比之下,监外执行则是在罪犯已经被判处刑罚后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人身安全。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两种措施进行准确区分并加以运用。

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将其纳入到实际应服刑期之内,也就是采用“监外执行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等价交换原则;另外,若因贿赂或其他非法行为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的罪犯,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将不被视为有效的执行刑期。然而,值得提出的是,如果罪犯在暂时性监外执行期间逃离监管,那么这部分逃离的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刑期之中。

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司法机关拘禁收押,那么一般不会把这段时间计算在刑期内,也不会影响原判的执行。但如果是因为涉嫌新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再次逮捕收押,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要是新案子和原判的犯罪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会被数罪并罚;要是新案子是独立发生的,且和原判没关系,那就得单独判新案子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关于监外执行的起始日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监外执行的决定是在交付执行前作出的,那么就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负责;如果是在交付执行后作出的,那就由执行监禁的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然后上报给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