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过度
防卫在法律制度中被正式定义为
防卫过当。
关于针对防卫过当行为的
量刑及
减刑措施,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权衡与考核。
通常情况下,
犯罪者在服刑期间若能够表现出优良的品行并确实拥有悔过自新的意识或者在实际行动中有
立功表现,便有望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待遇。
此类行为包括尊重并遵守狱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劳动生产活动以及接受教育改造等。
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及
执行期限则需根据每起涉案情节的特殊性及监狱方面相关规定予以明确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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