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通常需备齐以下材料:
已产生
法律效力之司法文书的正本和副本,诸如法院判处的裁判书或经过调解达成共识的和解书等等;
申请人的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依法注册成立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例如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不动产的具体地址等相关资料;
以及填写完整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际,申请人无需预先支付任何
执行费用。
所有执行费用均应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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