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到的房产需解除其所附带的
居住权问题,首要步骤便是准确把握和识别该项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其相关原由。
若此
保全措施最终被认定为存在不当之处,或是申请人主动撤回了相关申请,抑或是
诉讼案件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且被保全
当事人获得
胜诉,那么以上这些情况均有可能转变成为合理合法地解除居住权的有力依据。
在此情况下,作为被保全对象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有关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带上相应的
证据资料以支持其主张解除居住权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