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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包括几种

时间:2024.11.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52人
律师解析:
仓储合同的核心条款往往涵盖了储存物资的种类、数目、品质、包装、损耗程度以及储存地点等方面,同时还需要明确物资的储存周期、储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要素。
然而在条款设定时应避免涉及与仓储业务本身无关的内容,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涉及的具体交易细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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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新律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王建新律师,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主要做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股权纠纷、侵权等领域的法律诉讼及咨询业务,办案经验丰富,法律根基深厚,深受当事人信任,承办的许多案件来源于当事人的互相介绍。曾长期担任部队团级单位主官。为人正派、诚信守诺、善于沟通,具有丰富的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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