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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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判定标准而言,其主要涉及的主体通常是那些公司、企业或其他类型的组织,这些组织在实施诸如诈骗等违法活动时建立或者原本的经营活动便是非法集资。因此,我们可以说,要想判定某处单位是否构成此罪,其核心的问题在于这个单位的实际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并且在此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公司、企业等组织。如果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的财物,且数额较大,那么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除了对单位进行罚款之外,还需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主体在其实施的各类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只要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范畴,便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样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倘若集资诈骗罪是由上述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实施的,那么无疑这便是一种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

关于合同诈骗罪之刑期的问题,主要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情节及其涉及的金钱数额。

确实有。在特定情况下,单位也可成为集资诈骗罪的实施者,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利用了欺诈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对于单位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情况,相关法律明文规定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对单位施以相应罚金制裁,此外还应针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参与者进行法律规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