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浙江省对于交通事故产生的
误工费用
赔偿标准,依据的通常是
被害人受损害的误工时长与之对应的收入情况而作出的研判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受害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那么相应的误工费用便依照其实际减少的这部分收入进行核算。
反之,若受害人并未具备固定收入,则需参考其最近三年间的平均收获水平予以计算;
然而,若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他/她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受理此案的法院所在地区相类似或相关联行业内上一年度所有员工的平均薪资作为基准。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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