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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13年后还能再减吗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92人
律师解析: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并随后减为有期徒刑十三年的犯罪者而言,若满足相关标准,便仍然具备申请继续减刑的资格。
然而,这种减刑的决定往往需要全面地看待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和改造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当罪犯在监狱中严格遵循各种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示出明显的悔过表现或立下某些突出的功劳时,才会得到减刑的机会。
但是,即使获得了减刑,罪犯实际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原判决中的十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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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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