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离婚财产法律纠纷案件中,对于婚姻期间产生的
债务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在于债务的具体使用情况,包括是否用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
若债务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那么通常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务的规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那么这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反地,如果有确凿的证据显示某项债务是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并且其规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又没有证据表明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他共同事务,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将被判定为
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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