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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间:2024.10.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33人
律师解析:
首当其冲,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恶意勾结与共谋的现象,亦即是说,他们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
其后,便是恶意伪造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事实,也就是说,他们所声称的事实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已经被严重扭曲。
再次,利用发起民事诉讼的机会,企图借助于法院的裁决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这种行为还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给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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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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