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偷
逃税款行为若严重至一定程度上将面临
刑事问责。
如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采用
欺诈或隐瞒等方式,造成
虚假纳税申报或是拒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逃避缴纳的税款金额超出一定标准且在应纳税额中所占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承担相应
罚金惩罚;
若逃避缴纳的税款金额极其庞大且在应纳税额中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处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刑罚。
在此基础之上,税务部门依法向纳税人发出追缴通知书之后,其能够及时补缴足额的应纳税款,支付相应的
滞纳金以及已经接受到的
行政处罚,则可避免刑事追加责任;
然而,倘若纳税人在过去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是被税务部门给予了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上述免责条款将不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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