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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4.09.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194人
律师解析:
在仅由被告方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中,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无疑。
然而,若进行上诉的是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
另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仅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那么既不能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施以更重的刑罚,同时也不能对其他同案被告人施以更重的刑罚;
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其原判决所宣告的缓刑不得予以撤销,且缓刑考验期限亦不得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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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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