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
担保期限已然失效却依然收到诉状,很可能是由于债券持有人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阐释产生了偏差,亦或是自发地认为包含了某种特定的状况使得这一段时间内的
担保义务被豁免。
然而,从严谨的法律角度来看,若实际已经超越了事先设定的担保期限或是法定
有效期间,那么作为保
证人方通常有权利用这一点来为自己辩护,进而主张终止负担相应的担保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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