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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检察院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9.19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348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会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
如果该案件属于需要被害人自行起诉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则应将案件退回到人民检察院,同时告知被害人有关其有权自行提起控告的法律权益。
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所管辖或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况,也应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此外,在宣告判决之前,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裁定批准撤诉的案件,若无新的事实和证据,再次提起诉讼时,同样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或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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