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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有几种情形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1)索贿:在涉及公职人员职务之职能活动中的行为人,有意识主动向相关方索要财物的行为。
(2)收受贿赂:行为人通过非正规渠道接受他人赠与的财务资源,并以利用自身权限或影响力为对方谋求利益,此种利益既可能是不当的,亦或者是非瑕疵性的。
(3)收取回扣与手续费:这是指行为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从第三方获取的经济回报,通常是以折扣、优惠等形式体现。
(4)斡旋受贿: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受贿行为,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并非直接参与行贿和受贿的过程,而是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关系网,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从而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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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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