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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相撞右车全责是否合法

时间:2024.09.1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如若事件涉及到行进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具备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让”字警示标示的十字交叉路口处,因与同侧右方行使之车辆发生轻微碰撞事故,通常应由十字路口先直行的车辆全面承担事故责任,这是由于此类先行直行的车辆享有优先通过的权益所决定的。
若该案件中涉及到十字路口直行之车辆与同侧右方转弯之车辆发生碰撞,则应当判定为右侧转弯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在此类情况下,直行具有优先通行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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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上述标志、标线时,在进入路口前应停下车观察,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更多>>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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