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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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警戒居留人员要不要收押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执行警戒居留措施时的表现。如果这个人在警戒居留期间故意违反规定,或者案件出现新的重要进展,需要暂时羁押,那么很可能会启动收监程序。但是,如果这个人在执行警戒居留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案件也没有重大变化,通常就不会被收押。

在实践中,被监视居住人通常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探视。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会见他人。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拘束者始终面临被逮捕的风险。要是被监视居住的罪犯或被告不遵守规定,或者行为恶劣,或者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新的罪行,甚至对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那就有可能被逮捕。但通常来说,只要严格遵守规定,被捕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一般情况下,被判监视居住的人不会被转到看守所。但要是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出现新犯罪等特殊情况,就可能会被转过去。监视居住相对来说比较人性化,也比较宽松,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对他们生活的影响。

监视居住后是否会被收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侦查机关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或者原有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那么他们可能会被重新收监。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主要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