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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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涉嫌开设赌场,作为从犯,想要减轻刑罚,获得缓刑,应该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罪行,退还违法所得。这样可以证明自己的态度和表现,有助于增加缓刑机会。同时,也可以证明自己的作用有限、恶意不高、无再犯风险,对社区也无严重影响。

开设赌场罪的股东是主犯还是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如果股东在赌场的设立和运营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比如组织、策划或者指挥,那他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但如果股东的作用比较小,只提供了一点资金或者一些辅助性的帮助,那他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所以,不能简单地判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可判五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并罚金,情节严重者则五年以上至十年。缓刑适用于犯罪轻微、真诚悔过且无再犯风险的被告。辩护律师争取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风险,并符合其他缓刑条件。但判决结果需依据案情及法院裁决。

开设赌场罪中,从犯判定标准涵盖两点:一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次要角色;二是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若涉案股东行为对公共安全威胁小,主观恶意不足,且作用次要,则应按从犯论处,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