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承担及
医疗费用的相关
处理方式包括:首先,若交通事故的肇事主体双方皆为
非机动车,那么根据关于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所涉及到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应当按照警方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相应的
赔偿,具体而言,若责任比例为主次责任,通常可以依照30%:70%的比例进行赔偿。
其次,假若其中有一方为
机动车辆,且由于该机动车辆导致另一方人员受伤,使得医疗费用产生,此时在进行责任判断时,若责任比例为主次责任,那么应当首先由存在过错的
机动车一方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
交强险赔偿限额中的1万元,无需考虑责任比例,对对方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赔偿;
然而,如若医疗费用超过了1万元的限度,超出部分需要根据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况,依照事故责任比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由负有事故责任的一方进行赔偿,或者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样需遵循责任比例原则,在其所承保的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按比例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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