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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要什么程度才能认定

时间:2024.09.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92人
律师解析:
猥亵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该罪的主体应为一般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超过十六岁并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个人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即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普遍表现就是想要刺激自己或者他人的性欲望得到满足,不过这里强调,对于女性的猥亵并不包括强奸的意图在内;
最后,猥亵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众对于自然人性羞耻心的法律权益;
而在行为方面,则需要有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强迫他人进行猥亵或者对他人造成侮辱的行为。
关于猥亵罪与一般猥亵行为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区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和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这两种情况。
只有以强制方式进行的猥亵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行为就不能视作犯罪。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都会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
另外,即使强制猥亵的情节非常轻微,损害不大,也不能视为犯罪。
如果猥亵行为没有符合犯罪的条件,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来进行处罚:如果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特别恶劣的,将被处以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
而若对智障人士、精神病患者、低于十四周岁的儿童以及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人进行猥亵,将被处以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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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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