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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金额是多少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80人
律师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认定标准及其金额所受地域与特殊独立案件影响的差异问题,理论上说,其涉及的金额基数如累积抽成红利折合成人民币至三万元以上、赌资数额共计至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参赌人数总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等均有可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行为
然而,请注意,上述标准仅为笼统指导,更精确的判断仍需依据各地方司法实践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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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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