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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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判别,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制定的相应法规条款。该类犯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伪陈述或掩饰真实情况等手段,未经授权、许可地面向广大民众进行募款融资,并且数额两者均需达到了法律设定的标准,同时还需要具备高度的欺骗性质和欺诈性的特点。此种犯罪形式的核心要素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合法性资金合理使用的重大缺失。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集资诈骗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明知故犯”与“非法占有”的意图。具体而言,这一主观故意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加以证实:首先是被告人口供,其次是受害者的陈述,再次则包括资金流动的详细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发布的虚假宣传资料,最后还包括其对投资风险的刻意隐瞒或者误导性行为等等。

集资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来非法集资。认定的时候要注意三点:一是被告人得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比如挥霍、隐藏、转移资金;二是得使用欺骗手段,比如虚构集资用途、伪造文件、承诺高额回报;三是实际实施了向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

集资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这种犯罪行为主要通过欺诈手段进行,涉及编造虚假用途、提供假证明或承诺高额回报等行为。此外,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要求,即集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集资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这种犯罪行为主要通过欺诈手段进行,涉及编造虚假用途、提供假证明或承诺高额回报等行为。此外,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要求,即集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