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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驾驶罪判几年

时间:2024.09.0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违章 阅读:1079人
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具体情节进行裁决。
通常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以恶意竞逐速度为目的,情节严重的;
有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从事校车服务或乘客运输业务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坐人数并超载,或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限制进行驾驶的;
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输送危险化学品造成公共安全风险的,将判处一定期限的拘留,并处以罚款。
若在以上罪行之外还涉嫌构成其他罪名,则按照刑罚相对较为严厉的那一条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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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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