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刑罚羁押预设于事发之前,检察裁定
批准逮捕则落在后续环节之中。
刑罚羁押乃是公安机关在侦査
诉讼进程中所追究之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手段。
至于检察裁定批准逮捕,则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递交审批申请的案件进行深入审查之后,所做出的最终决定。
通常而言,刑罚羁押先行,经过后续更为精细化的侦查以及审查判断,如若符合
逮捕标准,方提请检察院审批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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