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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务就没了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对象企业的全部财产将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出售或转让,以获得足够的金钱来偿还所有的债务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一旦完成了破产清算程序,那些在合法范围内已经获得清偿的债务,其对应的债务人将无需再为这些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还款义务。
但是,如果在破产清算完毕之后,仍然存在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该债务人可能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负债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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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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