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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必须主客观一致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在裁定是否属于贪污罪时,需依据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加以判断。
从主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蓄意于侵占公众财物的意图;
而从客观角度来看,其行为则表现为借助职务之便进行侵占、盗取、欺诈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来占据公众财产。
唯有当主观与客观要素相互吻合,方可判定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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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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