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定义,即以非法所得和占有所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截获或窃取公共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实施了连续盗窃、入室盗窃、持有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侵害公私财产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通常为自然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本身并不能直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有关盗窃罪的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并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换言之,单位本身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其次,虽然单位实施了盗窃行为,将非法获得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且涉及金额达到了巨大程度,情节严重恶劣的情况下,其直接领导或者其他主要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按照盗窃罪进行依法逮捕和起诉的风险。

单位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责的主体关于单位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单位的财产却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存在。换言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而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成为此罪主体的资格。

盗窃罪的主体仅能由普通公民担任,即自然人身份。关于单位犯罪,则须遵守我国刑法的特别规定;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并未对单位实施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与惩处。如若特定单位组织策划、实施了盗窃活动,且将所获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达到了严重程度,情节亦属恶劣者,那么对于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刑法典,盗窃罪并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本身并非该罪行的犯罪主体。然而,若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行为,且将所获得的财产归为单位所有,在此情况下,即使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法律仍然规定应对该单位中负有直接领导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按照盗窃罪进行依法逮捕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