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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的依据有哪些规定条款

时间:2024.11.2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83人
律师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负债可对其配偶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属于该债务人的权益进行强制执行
举例来说,若夫妇间有一名成员在婚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事宜,这通常被视为个人负债。
然而,如果债权方能提供证据表明此项借款实际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否则应予以例外处理。
因此,在执行此类判决时,法院应当留出相应的财产份额给夫妻中的另一位权益拥有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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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振浩律师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

崔振浩律师,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代理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来,在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执行及合规领域深耕细作。代理的执行案件执行回款共计3000余万元,办案经验丰富,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依法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赢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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