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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帮忙提供账户是什么罪

时间:2024.08.2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127人
律师解析:
向他人积极提供账户用于配合实施绑架犯罪行为,极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绑架罪的共同参与者。
共犯通常可以根据其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和角色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被强迫参与犯罪活动但并未获得实际利益的胁从犯等不同等级。
若是这类提供账户的行为在整体的绑架犯罪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次要或仅仅起到补充助力作用的话,那么通常便会将这种情况界定为从犯。
而作为从犯,他们理应受到相应的从轻、减轻惩罚甚至是完全豁免处罚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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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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