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批捕的第三十七个日历日之后,从理论层面讲,
犯罪嫌疑人仍然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这种情形下取得取保候审批准的难度相对较大。
对于是否应给予取保候审的决定,要依据全面且深入的案件实际状况分析,同时也要充分参考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
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微,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或者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险性等情况,那么实现取保候审则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