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离婚案件中,若
债权人明确表示其所负
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普遍情况下女方并不需对外承担此类债务。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多变,这个结论还需依情据理进行考量。
假设这类债务为男方个人行为所致,同时经过
离婚协议或法律判决明确其应由男方独自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女方通常可以对此类债务毫不负责。
然而,若判定该债务源于夫妻共有的经济压力所导致,即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即便双方约定将此类债务明确由男方全部承担,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女方提出还款请求。
换言之,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对债权人而言,均不受夫妻之间内部协商结果的影响和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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