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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骚扰恐吓他人构成什么罪行

时间:2024.11.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99人
律师解析:
电话困扰和威胁他人,很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这一种举动,已经对他人的日常生活秩序以及个人心理安全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应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指出:对于那些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如果电话困扰和威胁的行为相对轻微,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那么它也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该法律法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性质的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面临五天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处以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而言之,电话困扰和威胁他人的行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而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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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铎律师

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

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千余件.主要以刑事辩护为主业.毒品案件为主攻专业。 曾经办理 桑某春 涉黑案件辩护; 曾经 在死刑复核阶段,改判保命案件; 2017年11月份办理张某贩卖毒品案件,一审判处7.5年,上诉后发回重审,改判1年10个月; 曾经代理贩卖毒品案件,同案判处3年,本人辩护的判处1年刑期的良好效果。 代理赵某贩卖毒品案件,两次上诉后,最终,检察院撤诉结案,无罪案件。 参与 鲁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靠律师智慧判断卷宗材料,不批准逮捕案件,无罪释放。 。。。因为专注,更专业才能打造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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