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破产重整过程中,
担保物权所涉及的是特定情况下,为了能够确保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由
债务人或者第三方
当事人针对特定的财产资源设立的具有
担保性质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义务的情况下,赋予了债权人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从该等财产上获得清偿的权利,例如
抵押权、质权以及
留置权等。
然而,在破产重整的特殊环境下,担保物权的行使通常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便于
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并维护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尽管如此,法律仍然会对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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