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和解协议未得到执行时是否允许
恢复执行,以及恢复执行的
有效期问题,其答案往往是肯定的。
一般的情况下,若
申请执行者在受到欺骗、
胁迫等压力之下与被执行者签订了和解协议,或是存在
当事人未能严格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那么申请恢复原本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是可行的,同时也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申请
执行期限。
该期限通常为两年。
此外,申请执行的时效性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则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关于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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