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诈骗案件的法律审理过程中,一个普遍的原则是回溯到事件发生之前,对于已经退还的款项会从诈骗款总额之中进行相应的扣减。
这其中的逻辑原因在于,事件发生前的及时而积极的退还款项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充分展示了
犯罪分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且表达出了真心的忏悔之意,同时这个行为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举例来说,假设某个
犯罪嫌疑人通过精心策划的
欺诈手法骗取了高达100万元的财产,然而在事件尚未被揭露出来之前,他主动归还了其中的30万元,那么在对他的犯罪数额进行最终确认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会将剩余的70万元作为他的
诈骗金额,以此为基础来确定他应受到的
刑事惩罚以及具体的
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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