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面临破产重组的情况下,债权方主张转让其所拥有的债权时,需遵循相应的规程与规章制度。
首先,在众多
破产重整案件中,都设有专责人员来负责处理各类相关事宜,债权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这些
责任人员汇报
债权转让的具体意图。
其次,
债权人进行的债权转让必须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破产重组计划中的各项约束条件。
在此过程当中,务必要全面权衡、考量破产重组的总体规划、实施目标及各方面潜在权益的协调平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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