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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转让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09人
律师解析:
在面临破产重组的情况下,债权方主张转让其所拥有的债权时,需遵循相应的规程与规章制度。
首先,在众多破产重整案件中,都设有专责人员来负责处理各类相关事宜,债权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这些责任人员汇报债权转让的具体意图。
其次,债权人进行的债权转让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破产重组计划中的各项约束条件。
在此过程当中,务必要全面权衡、考量破产重组的总体规划、实施目标及各方面潜在权益的协调平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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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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