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即使在被申请人名下并未明确查出任何具体财产的情况下,依然具有申请实施
财产保全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需采取更为深入、细致且全方位性的调查策略来搜寻被申请人可能拥有之各类财产线索,例如,其可能存在的各项债权、未来可能获取的预期收入、被刻意隐藏的各种形式的财产等等。
若经过详尽调查后的确未能找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则法院有权将财产保全程序在此时暂时性终止。
然而,如若日后有幸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出现新的财产线索,必须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重新启动已暂停的保全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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