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破产境地时,
债务处理原则表现为:公司需以其全部可支配财产,对所涉
公司债务承担起最终的偿付责任;
而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则仅需按照其所
认缴的
出资份额来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无需承担无限制的
连带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股东有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的行为,或者是为了躲避
债务,给公司
债权人带来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将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起共同赔付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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